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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制定《2021年安徽省自動監測質量檢查實施方案》181
發表時間:2021-03-26 10:42 導讀:近日,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制定《2021年安徽省自動監測質量檢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環境空氣和水質監測質量檢查有關事項予以明確。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按照生態環境部及省生態環境廳相關工作要求,切實加強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以下簡稱省控城市站)、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水站”)質量管理,確保省控城市站、水站自動監測數據全面性、連續性、準確性,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近日,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制定《2021年安徽省自動監測質量檢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環境空氣和水質自動監測質量檢查有關事項予以明確。 《實施方案》指出,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組織第三方公司和駐市生態監測中心開展省控城市站、水站質量例行檢查。省控城市站每月至少抽查3個站點,每半年至少覆蓋轄區內所有省控城市站一次,全年2次。水站每半年需覆蓋轄區內所有省控水站1次,全年2次。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組織開展各市VOCs自動監測質量例行檢查,年度至少對轄區內開展VOCs自動監測的城市進行6次質控抽查,檢查時間涵蓋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 《實施方案》明確,省控城市站、水站自動監測數據與歷史同期數據出現重大變化、與周邊站點的同期數據存在顯著差異、一段時間內監測數據出現明顯異常、出現過明顯質量等問題,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隨時開展重點檢查和飛行檢查。省控城市站檢查方式包括核查聯網數據、現場檢查與標氣考核、顆粒物和核查比對、查閱資料檔案等。水站檢查內容包括但不局限于現場查看運維記錄、核查聯網數據、現場開展標準樣品考核、實驗室比對等。 《實施方案》要求,各駐市監測中心應開展所轄省控城市站的顆粒物(PM10、PM2.5)手工比對,原則上每年覆蓋所有省控點一次。每年至少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進行兩次O3的量值溯源(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并負責對轄區內省控城市站進行O3的量值傳遞、核查和比對工作。 《實施方案》強調,在省控城市站、水站現場檢查發現的運維問題,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將反饋給各運維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和運維合同進行處理。對運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批評。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地方保障問題,將書面上報省生態環境廳。檢查結果以及整改情況將作為各市(區、縣)空氣、水質量排名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