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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能否免責?生態環境部給出明確說法42
發表時間:2021-01-19 09:41 原本用來處理居民生活污水的污水處理廠,結果卻流進大量工業廢水,污水處理廠處理不了,導致出水超標,該追究誰的責任? 12月1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span> 也就是說,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污水處理廠并不能完全免責。但對經相關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個懸而未決卻又關乎公平的問題 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既是水污染物減排的重要工程設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一直以來,污水處理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能否免責,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也是一個關乎公平的問題,國家層面對此沒有明確說法,地方實踐標準不一。 以河北省為例,2018年11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其中規定,各部門在執法中對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問題要根據進水參數區別對待;對于污水處理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超標的,排水和環保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要求限期整改。對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環保和排水主管部門要依法從輕或減免對其處理(處罰)。 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4月印發的《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則明確,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 但也有省份認為,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免責理由。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例,2018年10月,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污水處理廠控告環保局的案件,這家污水處理廠因出水超標被當地環保局罰款69余萬元,污水處理廠辯稱這是由于上游偷排導致系統崩潰造成的。但是,法院卻判決污水處理廠敗訴。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污水處理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進水口污染物超標與出水口污染物超標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遼寧省阜新市的這起案件,從一審、二審到申請再審,可謂是窮盡了所有法律程序。2020年4月,針對再審申請人阜新市清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訴被申請人阜新市生態環境局(原阜新市環保局)、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審查,審查結果稱,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標不影響超標排放違法事實的認定。 運營單位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為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履職盡責,規范環境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自2019年4月以來,邀請有關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納管企業、專家、社會組織等,召開座談研討會10余次,堅持問題導向,分別從政府、企業、專家、社會視角,梳理分析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探究根源所在,商討對策措施。 此外,生態環境部還赴河北、浙江、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9省(市)20余個地市開展現場調研,查看了各類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情況,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聽取改進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020年8月24日,《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終于形成并公開征求意見。歷經三個多月征求意見之后,文件終于定稿。至此,有關“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爭論也有了統一標準。 《通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晰了地方人民政府、納管企業、運營單位的法定責任。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等職責;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加強監管執法,督促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主體責任 《通知》還細化了生態環境部門推動各方履職盡責的具體要求,同時,提出了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嚴格監管執法和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等管理措施。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住建、水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指導,推動各方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如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推動落實管網收集、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關工作;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等。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執法,督促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主體責任,對污染排放進行監測和管理,提高自行監測的規范性。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偷放、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使用違規藥劑或干擾劑、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責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上,《通知》規定,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污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